氣候風險披露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於2021年8月20日發佈《致持牌法團的通函─基金經理對氣候相關風險的管理及披露》(「該通函」),表明透過修訂《基金經理操守準則》,規定管理集體投資計劃的基金經理須在其投資及風險管理流程中考慮氣候相關風險,並須作出適當的披露。

該通函列明(其中包括)大型基金經理須遵守的風險管理相關披露進階標準,大型基金經理的定義是在上一個匯報年度內任何三個月所管理的集體投資計劃的基金資產價值相等於或超過80億港元的基金經理。由於貝萊德資產管理北亞有限公司(“BAMNAL”)被歸類為大型基金經理,因此自2022年8月20日及2022年11月20日起須分別遵守基本規定及進階標準。

以下文件詳列與BAMNAL擁有投資管理酌情權並負責整體運作的基金(不包括所管理的全權委託賬戶)有關聯及重大的氣候相關風險的管理及披露方法。